2020年4月17日,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鄂尔多斯市政协主席王凤山犯受贿罪、贪污罪、滥用职权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宣判;被告人王凤山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80万元;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10万元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 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90万元。 对王凤山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 (责编:刘泽、张雪冬)。
2020年4月17日,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鄂尔多斯市政协主席王凤山犯受贿罪、贪污罪、滥用职权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宣判;被告人王凤山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80万元;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10万元;犯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90万元。 对王凤山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 (责编:刘泽、张雪冬)。
浙公网安备 33050202000302号